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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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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職災強化訓練機構人員之在職教育訓練規範如下:
(一)第四點第二款所定人員,參加職安署辦理之個案研討會,每年不得
      少於三小時。
(二)第四點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人員,參加職安署辦理之職能復健在職
      訓練課程,每年不得少於六小時,其中個案研討會不得少於三小時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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