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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支持身心障礙員工就業試辦作業要點 (民國 115 年 03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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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雇主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向所在地分署申請職場支持費:
(一)依核定之支持計畫、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確實執行;有變更原核定
      計畫之項目、經費、執行期間或進度之特殊情形時,應敘明理由,
      經所在地分署核准後始得辦理。
(二)指定專責人員統籌支持計畫之執行與聯繫事宜。
(三)派員參與分署辦理之身心障礙員工職場支持研習課程及交流活動。
    前項所定職場支持費補助項目,包括講師鐘點費、諮詢輔導費、出席
    費、教材費、書籍資料印製費、場地租借費、餐費、工作教練費、合
    理調整補助費、群組進用獎勵金及其他相關費用;其補助基準如附件
    二。
    同一雇主每年最高補助職場支持費新臺幣三十萬元。但群組進用獎勵
    金之補助額度,不列入最高補助額度之計算。
    職場支持費之核發期間,以核定支持計畫之執行期間內為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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