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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事服務從業人員就業支持及能力提升計畫 (民國 115 年 05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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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勞工自參加本計畫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求職、接受就業諮詢或職業
    輔導服務,合計三次以上者,得申請支持津貼四千元,並以一次為限
    。
    前項所定就業諮詢或職業輔導服務,為青年職涯發展中心、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提供之個別化諮詢服務、就業促進研習等活動,或本署青年
    線上諮詢平臺等相關服務。
    符合第一項規定者,應於參加本計畫之日起六十日內,於本計畫專區
    上傳第一項所定求職紀錄、接受就業諮詢或職業輔導服務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