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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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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調查專業人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部審認後,應自人才資料庫除
    名:
(一)未依第六點規定參加講習、研討或訓練。
(二)屬第三點第一款之人員,經本部自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
      料庫除名。
(三)屬第三點第二款第一目、第三目或第五目之人員,經依法撤銷、廢
      止資格、執業執照、證書或除名。
(四)屬第三點第二款第二目之人員,經依法解聘。
(五)有職場霸凌之行為,經調查屬實。
(六)有違反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或有其他不適任情形。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