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調查專業人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部審認後,應自人才資料庫除 名: (一)未依第六點規定參加講習、研討或訓練。 (二)屬第三點第一款之人員,經本部自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 料庫除名。 (三)屬第三點第二款第一目、第三目或第五目之人員,經依法撤銷、廢 止資格、執業執照、證書或除名。 (四)屬第三點第二款第二目之人員,經依法解聘。 (五)有職場霸凌之行為,經調查屬實。 (六)有違反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或有其他不適任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