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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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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組別評比項目如下:
(一)政府典範組(附件六)
      1.評比項目:
     (1)建立身心障礙者友善進用機制。
     (2)友善身心障礙者職場環境規劃。
     (3)促進身心障礙者職涯發展措施。
     (4)實際進用身心障礙者情形。
      2.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年資計算以受理報名當年度之前一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為基準,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
        式,依身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3.依參選單位符合身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義務機關(構)或未具
        進用義務者分別評比。
      4.簡報及說明之完整度。
(二)職場共融組(附件七)
      1.評比項目:
     (1)建立身心障礙者友善進用機制。
     (2)友善身心障礙者職場環境規劃。
     (3)促進身心障礙者職涯發展措施。
     (4)實際進用身心障礙者情形。
      2.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年資計算以受理報名當年度之前一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為基準,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
        式,依身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3.依參選單位屬性「私立學校、團體」、「民營事業機構」,及符
        合身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義務機關(構)或未具進用義務者分
        別評比。
      4.簡報及說明之完整度。
(三)創新服務組(附件八):受理報名當年度之前二年內辦理促進身心
      障礙者就業服務相關業務或措施具有創新事蹟,依下列項目綜合評
      比:
      1.創新作為。
      2.發展性。
      3.影響性。
      4.執行績效。
      5.簡報及說明之完整度。
(四)職務再造組(附件九)評比項目:
      1.建立職務再設計實施及推動機制,或納入單位規章、內部評核機
        制。
      2.依產業、事業單位性質,並以勞工需求導向,推動職務再設計相
        關措施。
      3.具啟發效仿價值,提供標竿或其他足以為楷模事蹟。
      4.簡報及說明之完整度。
(五)就業支持組(附件十):受理申請截止日前二年內支持身心障礙者
      庇護工場營運及庇護性就業者於一般職場就業,依下列項目綜合評
      比:
      1.採購庇護工場產品或勞務服務。
      2.協助庇護工場增加營收成果。
      3.提供庇護性就業者就業機會。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評比基準之權重由評審小組會議討論後經勞發署
    核定之;第五款評比基準之權重依作業事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