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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訂定)
第 8 條
本法第六條所定取送商品地點,其內容應包括地址、樓層及抵達區域或其
他足以識明送達地點之資訊。
前項所稱抵達區域,指外送員須完成交付商品地點之特定區域,包括大樓
管理室、會議室、辦公室、停車場、警衛亭或其他相當之區域。
外送平臺業者應於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建置適當欄位提供消費者確實
填寫其指定送達地點。如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外送員之送達地點資訊與實際
情形不符,外送平臺業者於證明無故意過失之行為後,視為已明確告知外
送員商品送達地點之重要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