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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第 8-2 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
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
居民,包括因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致婚姻關係消滅後,依法准予繼續居留者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7 月 1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及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許可辦法規定,外籍配偶、大陸地區配偶及
    香港或澳門居民配偶,因離婚或本國籍配偶死亡致婚姻關係消滅者,如符合特定
    要件,經入出國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准予繼續居留並從事工作。考量渠等繼續居
    留工作,其受僱期間仍可能面臨非自願離職風險,應給予保障,爰定明本法第五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適用對象,除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外籍配偶、大陸地區配偶
    及香港或澳門居民配偶外,亦包括婚姻關係消滅後,經依相關法規准予繼續居留
    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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