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 萬元以下罰鍰。
參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訂定。
各縣〈市〉政府遴派檢查員依本法實施勞動條件檢查業務時,常遭遇事業單位以非勞 動檢查機構之勞動檢查員而拒絕進入檢查。為明確計算,配合勞動檢查法第三十五條 處罰額度及修正貨幣單位,爰將本條文予以修正,以利各縣〈市〉政府實施勞動條件 檢查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