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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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80 條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受死亡宣告者,以法院裁定所確定死亡之時
,為本條例第六十二條之死亡時;其喪葬津貼給付金額之計算,依下列規
定計算之:
一、死亡時與裁定時均在被保險人投保期間內者,以裁定之當月起前六個
    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準。
二、死亡時在被保險人投保期間內,而裁定時已退保者,以退保之當月起
    前六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準。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
配合「家事事件法」將死亡宣告事件非訟化,及該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宣告死亡
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爰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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