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受死亡宣告者,以法院裁定所確定死亡之時 ,為本條例第六十二條之死亡時;其喪葬津貼給付金額之計算,依下列規 定計算之: 一、死亡時與裁定時均在被保險人投保期間內者,以裁定之當月起前六個 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準。 二、死亡時在被保險人投保期間內,而裁定時已退保者,以退保之當月起 前六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準。
配合「家事事件法」將死亡宣告事件非訟化,及該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宣告死亡 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爰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