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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80 條
雇主對於隧道、坑道開挖作業,為防止落磐、湧水等危害勞工,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事前實施地質調查;以鑽探、試坑、震測或其他適當方法,確定開挖
    區之地表形狀、地層、地質、岩層變動情形及斷層與含水砂土地帶之
    位置、地下水位之狀況等作成紀錄,並繪出詳圖。
二、依調查結果訂定合適之施工計畫,並依該計畫施工。該施工計畫內容
    應包括開挖方法、開挖順序與時機,隧道、坑道之支撐、換氣、照明
    、搬運、通訊、防火及湧水處理等事項。
三、雇主應於勞工進出隧道、坑道時,予以清點或登記。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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