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84 年 10 月 28 日
-
一、新增條文。
二、第一款規定操作減壓艙須由有操作能力之人員來操作。
三、第二款規定操作人員操作減壓艙之檢點事項。
四、第三款規定,減壓艙之主艙壓力隨時保持與潛水作業深度相同之壓力。
五、第四款規定,減壓艙之減壓程序依附表四或附表五之規定實施。
六、第五款規定,潛水員呼吸純氧減壓時,應先確認該員通過耐氧試驗,避免發生氧
氣中毒。
七、第六款規定,減壓艙操作人員應全程監視減壓狀況,並作處置。
八、第七款規定使用減壓艙應與最近之潛水醫療單位連絡,以利緊急支援。
九、第八款規定使用減壓艙,應記錄每次作業之狀況,以嘹解減壓艙之操作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