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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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80 條
雇主依第十三條至第四十九條規定實施之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應就下列事
項記錄,並保存三年:
一、檢查年月日。
二、檢查方法。
三、檢查部分。
四、檢查結果。
五、實施檢查者之姓名。
六、依檢查結果應採取改善措施之內容。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一、風險評估及危害分析應於源頭階段包括設計、規劃、計畫、製程變更實施時,以
    事先發現其可能造成之危害。而自動檢查係對目前使用之機械、設備等於使用一
    段期間後,檢查是否仍維持其應有之功能,發現有缺失時,應即改善,以防止災
    害發生,二者實施期間並不相同,故將原條文中風險評估及危害分析等規定刪除
    ,改於本辦法第三章明訂。另現行條文第八款規定之定期檢討改善措施之合宜性
    ,應於改善後即須檢討是否合宜,而非於實施自動檢查時再去檢討,爰予刪除。
二、自動檢查之檢查部分及評估危害風險部分,應涵蓋事項廣泛且應視事業單位實際
    需求及必要執行層面制定,現行條文工作流程圖、機械設備結構圖及評估危害風
    險之嚴重性及可能性分析部分,並非所能涵蓋之所有必要事項,為避免掛一漏萬
    ,爰予刪除。
三、餘作款次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