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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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風險評估及危害分析應於源頭階段包括設計、規劃、計畫、製程變更實施時,以
事先發現其可能造成之危害。而自動檢查係對目前使用之機械、設備等於使用一
段期間後,檢查是否仍維持其應有之功能,發現有缺失時,應即改善,以防止災
害發生,二者實施期間並不相同,故將原條文中風險評估及危害分析等規定刪除
,改於本辦法第三章明訂。另現行條文第八款規定之定期檢討改善措施之合宜性
,應於改善後即須檢討是否合宜,而非於實施自動檢查時再去檢討,爰予刪除。
二、自動檢查之檢查部分及評估危害風險部分,應涵蓋事項廣泛且應視事業單位實際
需求及必要執行層面制定,現行條文工作流程圖、機械設備結構圖及評估危害風
險之嚴重性及可能性分析部分,並非所能涵蓋之所有必要事項,為避免掛一漏萬
,爰予刪除。
三、餘作款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