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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80 條
堆高機應設置後扶架。但堆高機已註明限使用於將桅桿後傾之際貨物掉落
時無引起危害之虞者,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將「裝置」配合修正為「設置」;「無危害勞工之虞」配合修正為「無引起危害
    之虞」;刪除贅字「之場合」。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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