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受聘僱於臺灣地區從事工作,其聘僱及管理,除法律另有規 定外,準用第五章相關之規定。
明定大陸地區人民受聘於臺灣地區從事工作,其聘僱與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準用第五章相關之規定。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八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