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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第 80 條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保險人申請照護補助:
一、符合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且住院治療中。
二、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經常需醫
    療護理及專人周密照護,或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需他人扶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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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一、考量勞工遭遇職業傷病住院期間,會面臨需要照顧服務之處境,且其花費相當可
    觀,爰於第一款定明其住院治療期間可申請照護補助。
二、因職業傷病致終身無工作能力之被保險人,雖可請領本保險之失能年金,惟照護
    需求之負擔仍屬沈重,爰於第二款定明是類人員申請照護補助之條件,以周全其
    基本生活保障。
三、為與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之看護補助予以區別,爰定名為照護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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