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85 年 0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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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室外升降機升降路塔等之檢修等作業,應有指揮
監督人員,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及惡劣氣候下禁止作業。
二、室外升降機之升降路塔狀構造物或導航支持塔之組配、拆卸等時,應有監督人員
指揮作業,作業區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惡劣天氣下禁止作業,以資安全。
三、「升降路」改「升降路塔」、「導軌」改「導軌支持塔」,以資明確。
-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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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由原第九十三條移列。並文字修正。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並刪除贅字「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