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應嚴禁與任何人攜帶危險物、有著火、爆炸或因高溫而有引火之虞之 物質進入減壓艙,並將其有關禁止事項及正確滅火程序揭示於勞工易見之 處所。
一、新增條文。 二、為防止人員進入減壓艙有攜帶危險物、著火、爆炸之虞等著火源之危害,參照修 正條文第六十五條內容訂有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