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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81 條
雇主應嚴禁與任何人攜帶危險物、有著火、爆炸或因高溫而有引火之虞之
物質進入減壓艙,並將其有關禁止事項及正確滅火程序揭示於勞工易見之
處所。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4 年 10 月 28 日
一、新增條文。
二、為防止人員進入減壓艙有攜帶危險物、著火、爆炸之虞等著火源之危害,參照修
    正條文第六十五條內容訂有關措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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