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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第 81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申請許可及核發證照,應收取審查費及證照費;
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1 年 01 月 2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規定相關規費之收取。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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