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加入本保險之勞工,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傷病致失能或死亡,得向 保險人申請照護補助、失能補助或死亡補助。 前二條及前項補助之條件、基準、申請與核發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法已於第六條至第十條定明本保險之適用對象,除強制納保者外,亦定有準用 參加本保險之自願加保對象,及受僱於自然人雇主之勞工,得由其雇主辦理加保 之規定。考量實務上部分未參加本保險之勞工,遭遇職業傷病時無法獲得保險給 付保障。為關懷是類勞工及其家屬之災後生活,提供適度之相關補助,爰為第一 項規定。 二、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及第一項補助之條件及補助基 準等事項訂定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