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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第 81 條
未加入本保險之勞工,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傷病致失能或死亡,得向
保險人申請照護補助、失能補助或死亡補助。
前二條及前項補助之條件、基準、申請與核發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一、本法已於第六條至第十條定明本保險之適用對象,除強制納保者外,亦定有準用
    參加本保險之自願加保對象,及受僱於自然人雇主之勞工,得由其雇主辦理加保
    之規定。考量實務上部分未參加本保險之勞工,遭遇職業傷病時無法獲得保險給
    付保障。為關懷是類勞工及其家屬之災後生活,提供適度之相關補助,爰為第一
    項規定。
二、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及第一項補助之條件及補助基
    準等事項訂定辦法。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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