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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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第 82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經主管機關催繳,仍不繳納時,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規定罰鍰執行程序。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