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4 年 02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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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新式戶口名簿無法顯示已死亡除戶之前戶長資料及死亡日期,且被保險人如已辦妥
死亡登記,目前實務上勞工保險局已可勾稽戶役政系統確認家屬死亡日期及其被保險
人之親屬關係,爰修正第三款規定。
- 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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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家屬死亡,已於戶政機關辦理完成死亡登記者,保險人可於受理家屬死亡給
付案件後,透過內政部檔案傳輸資料比對查證,可免再檢附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及
載有死亡登記之戶口名簿等文件,爰刪除第一項第三款後段,並增列第二項規定。
- 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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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請領喪葬津貼應備書件名稱,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八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