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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第 82 條
被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請領喪葬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喪葬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三、載有死亡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已辦理完成死亡登記者,得僅附前項第一款所定文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2 月 02 日
按新式戶口名簿無法顯示已死亡除戶之前戶長資料及死亡日期,且被保險人如已辦妥
死亡登記,目前實務上勞工保險局已可勾稽戶役政系統確認家屬死亡日期及其被保險
人之親屬關係,爰修正第三款規定。
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
被保險人家屬死亡,已於戶政機關辦理完成死亡登記者,保險人可於受理家屬死亡給
付案件後,透過內政部檔案傳輸資料比對查證,可免再檢附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及
載有死亡登記之戶口名簿等文件,爰刪除第一項第三款後段,並增列第二項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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