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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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82 條
雇主對於射出成型機、鑄鋼造形機、打模機、橡膠加硫成型機、輪胎成型
機及其他加壓成型之機械等,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置安全門、雙手操
作式安全裝置、感應式安全裝置或其他安全裝置。但第六十九條至第七十
二條規定列舉之機械,不在此限。
前項安全門,應具有非關閉狀態即無法起動機械之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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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一、鑑於近年發生多起勞工遭橡膠加硫成型機模具合模時,夾壓手掌受傷災害,為預
    防該等災害再發生,爰修正第一項增列橡膠加硫成型機、輪胎成型機及其他使用
    模具加壓成型之機械等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有相關之安全裝置,以保障勞
    工作業安全。
二、第一項有關本章第四節列舉機械之除外規定,移列為但書規定。
三、鑑於感應式安全裝置亦為該等機械設備常用之安全裝置,爰於第一項增列以資周
    延,餘酌作法制體例及文字修正。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
鑑於加壓成型之機械不管是否有使用模具,均具有一定之危害風險,為防止勞工遭機
械夾壓之職業災害,對於加壓成型之機械有危害勞工之虞者,無論是否使用模具作業
,均應有相關之安全裝置,故擴大適用加壓成型之機械樣態,以保障勞工作業安全,
爰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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