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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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第 82 條
雇主對於設置室外之升降機,發生瞬間風速達每秒三十公尺以上或於四級
以上地震後,應於再使用前,就該升降機之終點極限開關、緊急停止裝置
、制動裝置、控制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鋼索或吊鏈、導軌、導索結頭等
部分,確認無異狀後,方得使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5 年 04 月 17 日
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室外升降機於強風、地震後,檢點各部分有無異
    常。
二、列舉應檢點之各部分為終點極限開關等,以資明確。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九十四條移列。
二、刪除贅字「如」。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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