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設置室外之升降機,發生瞬間風速達每秒三十公尺以上或於四級 以上地震後,應於再使用前,就該升降機之終點極限開關、緊急停止裝置 、制動裝置、控制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鋼索或吊鏈、導軌、導索結頭等 部分,確認無異狀後,方得使用。
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室外升降機於強風、地震後,檢點各部分有無異 常。 二、列舉應檢點之各部分為終點極限開關等,以資明確。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九十四條移列。 二、刪除贅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