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第 82 條
前條之儲槽,應依左列規定:
一、儲槽應設於厚度在三十公分以上混凝土造或具同等以上強度之頂蓋、
    牆壁及底板構築之儲槽室內,且採取左列之一之措施。但將施有防鏽
    措施之儲槽固定於地盤,且其頂部可耐地盤及地面荷重,得直接埋設
    於地盤內。
 (一) 儲槽四周填足乾砂。
 (二) 將儲槽埋設於水中。
 (三) 在儲槽室內強制換氣。
二、埋設於地盤內之儲槽,其頂部至少應距離地面六十公分。
三、併設二個以上儲槽時,儲槽面間距應在一公尺以上。
四、儲槽外應有易辨識之警戒標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