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申請鍋爐之竣工檢查時,應填具鍋爐竣工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七) ,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加蓋構造檢查或重新檢查合格戳記之鍋爐明細表。 二、鍋爐設置場所及鍋爐周圍狀況圖。 鍋爐竣工檢查項目為安全閥數量、容量、吹洩試驗、水位計數量、位置、 給水裝置之容量、數量、排水裝置之容量、數量、水處理裝置、鍋爐之安 全配置、鍋爐房之設置、基礎、出入口、安全裝置、壓力表之數量、尺寸 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經竣工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鍋爐竣工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三十 八)及檢查合格證(附表三十九),其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雇主應將前項檢查合格證或其影本置掛於鍋爐房或作業場所明顯處。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附表三十七修正說明】 目前丁 4 紙張規格已非通用標準,爰刪除相關規定。 【附表三十八修正說明】 一、目前丁 3 紙張規格已非通用標準,爰刪除相關規定。 二、本表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管理資訊系統之表單格式修正。 三、核章格式修正。 【附表三十九修正說明】 一、目前丁 4 紙張規格已非通用標準,爰刪除相關規定。 二、本表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管理資訊系統之表單格式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