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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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12 月 23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第 3、6、12、19、20、29、69、82
、168 條條文,依第 168  條規定:第 3、19、29  條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第 82 條
雇主申請鍋爐之竣工檢查時,應填具鍋爐竣工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七)
,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加蓋構造檢查或重新檢查合格戳記之鍋爐明細表。
二、鍋爐設置場所及鍋爐周圍狀況圖。
鍋爐竣工檢查項目為安全閥數量、容量、吹洩試驗、水位計數量、位置、
給水裝置之容量、數量、排水裝置之容量、數量、水處理裝置、鍋爐之安
全配置、鍋爐房之設置、基礎、出入口、安全裝置、壓力表之數量、尺寸
、燃燒裝置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經竣工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鍋爐竣工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三十
八)及檢查合格證(附表三十九),其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雇主應將前項檢查合格證或其影本置掛於鍋爐房或作業場所明顯處。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附表三十七修正說明】
目前丁 4  紙張規格已非通用標準,爰刪除相關規定。
【附表三十八修正說明】
一、目前丁 3  紙張規格已非通用標準,爰刪除相關規定。
二、本表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管理資訊系統之表單格式修正。
三、核章格式修正。
【附表三十九修正說明】
一、目前丁 4  紙張規格已非通用標準,爰刪除相關規定。
二、本表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管理資訊系統之表單格式修正。
民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一、原鍋爐無規定燃燒裝置為應實施竣工檢查之項目,惟依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燃燒裝置變動者,須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爰修正第二項,將燃燒裝置
    列為竣工檢查項目。
二、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