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請領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一條所定津貼或補助之請求權,自 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職業災害勞工請領第七十八條至前條各項津貼或補助,其請求權時效,宜與本法保險 給付為一致及公平之規範,爰參照第三十七條規定,定明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