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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第 82 條
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職業災害預防事項,其內容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之教育訓練、宣導及輔導。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之推動。
三、職業災害預防技術之研發及推動。
四、職業安全衛生設施之改善及推動。
五、機械本質安全化制度之推動。
六、其他與職業災害預防相關之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一、職業災害預防與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落實有實質相關,且因協助事業單位改
    善工作環境、落實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提升安全衛生自主管理能力,均屬職
    業災害預防之先期因應作為。而預防職業災害,首重本質安全,其次為阻絕、隔
    離或控制,並輔以安全警示、教育訓練、個人防護具、自動檢查、監測、應變準
    備等管理措施,同時亦應有相關領域之專業人員參與規劃及推動。
二、為明確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二條辦理職業災害預防之相關事項及補助,參
    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與第五款、本法第六十二條立法說明
    有關職業災害預防事項,及職業安全衛生危害預防原理及相關法令規定,定明本
    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職業災害預防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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