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事項之經費,為當年度應收 保險費百分之二十範圍及歷年應收保險費百分之二十之執行賸餘額度,其 額度以審定決算數為計算基礎,並由保險人撥付之;執行結果若有賸餘, 應於年度結算後辦理繳還。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定明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編列經費之 額度計算基礎與撥付及繳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