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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83 條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
議。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溝通意見,為之解決在工作中所發生之困難問題,以提高
生產效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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