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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83 條
雇主依第十三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之自動檢查,除依本法所定之其他法令
另有規定者外,應指定具專業知能或操作資格之適當人員為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1 月 14 日
查部分自動檢查項目由作業人員執行尚有安全上之疑慮,如鍋爐、高低壓電器設備等
項目,為符合實務需求,爰修正雇主得指定具專業知能或操作資格之適當人員辦理,
由具專業知能者執行是項工作,方屬妥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