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依第十三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之自動檢查,除依本法所定之其他法令 另有規定者外,應指定具專業知能或操作資格之適當人員為之。
查部分自動檢查項目由作業人員執行尚有安全上之疑慮,如鍋爐、高低壓電器設備等 項目,為符合實務需求,爰修正雇主得指定具專業知能或操作資格之適當人員辦理, 由具專業知能者執行是項工作,方屬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