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四十八條 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及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 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依中央標準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訂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配合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修正條文,定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酌修 施行日期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