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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第 83 條
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所稱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指被保險人於從事經中
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有害作業期間,為發現其健康有無異常,以促使投保單
位採取危害控制及相關健康管理措施所實施之健康檢查。
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所稱健康追蹤檢查,指勞工曾從事經中央主管機關
另行指定之有害作業,其於變更工作、離職或退保後,為及早發現其與職
業相關之異常或疾病徵兆,以提供其相關健康保護及權益保障措施所實施
之健康檢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一、考量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被保險人其健康風險較一般作業為高,為早期發現
    其健康有無異常,並配合本法第六十三條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之規定,爰於第一
    項定明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之定義。
二、基於第一項之有害作業中,部分罹病之潛伏期較長且具致癌性風險,曾從事該作
    業之勞工,可能於變更工作、離職或退保後仍處於罹患職業病之潛伏期,為保障
    其健康權益,並配合本法第六十三條健康追蹤檢查之規定,爰於第二項定明曾從
    事有害作業健康追蹤檢查之定義。
三、第一項及第二項指定之有害作業,另定明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
    查及健康追蹤檢查辦法。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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