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 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 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營事業人員具有公務員及勞工雙重身分,為維持公務員管理體系之完整,並兼顧勞 工法令之適用,規定有關此等人員之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 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 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