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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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84 條
雇主於施行旋轉輪機、離心分離機等週邊速率超越每秒二十五公尺以上之
高速回轉體之試驗時,為防止高速回轉體之破裂之危險,應於專用之堅固
建築物內或以堅固之隔牆隔離之場所實施。但試驗次條規定之高速回轉體
以外者,其試驗設備已有堅固覆罩等足以阻擋該高速回轉體破裂引起之危
害設備者,不在此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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