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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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第 84 條
雇主於中型營建用提升機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確認安全後,方
得使用。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提升機積載荷重一點二倍之荷重置於搬器上
,實施升降動作之試驗。
第一項試驗紀錄應保存三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5 年 04 月 17 日
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增列荷重視驗之內容及試驗紀錄保存年限。
二、增列第二項荷重視驗之內容及第三項紀錄保存三年,以資明確。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一百十六條移列。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係指修正為指;一.二修正為一點二。並刪除贅字「自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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