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於中型營建用提升機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確認安全後,方 得使用。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提升機積載荷重一點二倍之荷重置於搬器上 ,實施升降動作之試驗。 第一項試驗紀錄應保存三年。
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增列荷重視驗之內容及試驗紀錄保存年限。 二、增列第二項荷重視驗之內容及第三項紀錄保存三年,以資明確。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一百十六條移列。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係指修正為指;一.二修正為一點二。並刪除贅字「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