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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84 條
駕駛座採用升降方式之堆高機,應於其駕駛座設置扶手及防止墜落危險之
設備。
使用座式操作之堆高機,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駕駛座應使用緩衝材料,使其於走行時,具有不致造成駕駛者身體顯
    著振動之構造。
二、配衡型堆高機及側舉型堆高機之駕駛座,應配置防止車輛傾倒時,駕
    駛者被堆高機壓傷之安全帶、護欄或其他防護設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將「昇降」修正為「升降」,「備有」修正為「設置」,俾用字臻於一致。
三、分項規範,第一項後段移列為第二項,以資明確。
四、堆高機之「運行」包括走行及位於原地之貨叉操作搬運等,具有不致造成顯著振
    動之構造,係適用於「走行」時,爰予明確規範。
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查近年發生多起座式之配衡型及側舉型堆高機翻覆意外,因操作者未繫安全帶或未具
有其他防護設施而遭壓傷,爰參考國際標準 ISO 3691-1 相關規定,增訂相關安全防
護設施,以避免車輛傾倒時,駕駛者被堆高機壓傷之職業災害發生,爰修正第二項,
分款明定該等型式堆高機 之駕駛座應配置安全帶、護欄或其他防護設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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