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 醫院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 機關核定。 雇主依前項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時,準用勞動基準法規定預告勞工。
一、為加強保障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存續,避免雇主任意解僱職業災害勞工,爰 於第一項定明雇主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其中第二款之解僱事由,係指雇 主依本法及勞動契約已先盡其適性配工義務後,職業災害勞工之身心障礙程度仍 不堪勝任工作而言,雇主不得於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傷病醫療終止後未盡其安置義 務逕主張本款規定解僱職業災害勞工,併予敘明。 二、雇主依第一項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應準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預告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