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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第 84-2 條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
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
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
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5 年 12 月 27 日
一  本條係新增。                
二  規範勞工工作年資之計算標準。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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