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於施行轉軸之重量超越一公噸,且轉軸之週邊速率在每秒一百二十公 尺以上之高速回轉體之試驗時,應於事先就與該軸材質、形狀等施行非破 壞檢查,確認其無破壞原因存在時始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