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12 月 23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第 3、6、12、19、20、29、69、82
、168 條條文,依第 168  條規定:第 3、19、29  條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第 85 條
檢查機構受理實施鍋爐內部檢查時,應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使其預先將
鍋爐之內部恢復至常溫、常壓、排放內容物、通風換氣、整理清掃內部及
為其他定期檢查必要準備事項。
前項內部檢查項目為鍋爐內部之表面檢查及厚度、腐蝕、裂痕、變形、污
穢等之檢測,必要時實施之非破壞檢查、以檢查結果判定需要實施之耐壓
試驗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