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所定受託業務及提供服務之收入如下: 一、接受各級政府機關(構)工作委託之經費。 二、接受民間單位業務委託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定明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所定受託業務及提供服務之收入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