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於施行前條規定高速回轉試驗時,應以遙控操作等方法控制;使試驗 中即使該高速回轉體破壞時,亦不致傷及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