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應於捲揚用鋼索上加註標識或設警報裝置等,以 預防鋼索過捲。
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過捲之防止,應於捲揚用鋼索加註標識,或設警報裝 置,以防止過捲揚,造成事故。
條次變更,由原第一百十七條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