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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第 86 條
雇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應於捲揚用鋼索上加註標識或設警報裝置等,以
預防鋼索過捲。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5 年 04 月 17 日
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過捲之防止,應於捲揚用鋼索加註標識,或設警報裝
置,以防止過捲揚,造成事故。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條次變更,由原第一百十七條移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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