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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86 條
雇主對於隧道、坑道作業,有因落磐、出水、崩塌或可燃性氣體、粉塵存
在,引起爆炸火災或缺氧、氣體中毒等危險之虞,應即使作業勞工停止作
業,離開作業場所,非經測定確認無危險及採取適當通風換氣後,不得恢
復作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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