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壓艙應設下列供氣系統: 一、主供氣系統:足夠供減壓艙加壓至五十公尺深度兩次,並安全上升至 水面全程供氣之氣量。 二、副供氣系統:足夠供減壓艙加壓至五十公尺深度一次及安全上升之一 小時供氣之氣量。 三、減壓艙內之供氣及排氣管應為專用,排氣口應確保開放。 四、呼吸用之專用空氣壓縮機及空氣過濾器。 五、呼吸用之純氧供氣瓶組及其專用調節器。
一、新增條文。 二、為使減壓艙正常操作,供氣系統應為專用,避免混入其他氣體造成危害。 三、主供氣系統須達規定汽量外,副供氣系統作為預備之用,亦須達規定氣量。 四、呼吸用之空氣壓縮機及空氣濾器應為專用,避免混用,吸入不衛生之氣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