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六、全國技能競賽或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期間,經各職類技術爭 議處理會議無法取得共識時,大會應於第二次技術委員會議或第 二次裁判長會議成績確認前,召開國際技能競賽中華民國委員會 技術爭議審議小組會議或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技術爭議審議 小組會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