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會同職業病鑑定委員實施調查 時,得將調查目的告知勞工、雇主及相關人員。
工作場所危害因子及其相關製程、勞工作業環境等暴露概況,為職業病因果關係認定 之重要證據,為減少勞資雙方對於現場暴露概況調查結果之疑慮,與完善職業病之鑑 定程序,爰定明實施調查時,得將調查目的告知勞工、雇主及職業病鑑定事實認定與 證據蒐集有關之人員,例如從事相同工作性質之人員及單位主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