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扣除已領年 金給付總額之差額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失能給付差額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之文件。 受領前項差額給付之對象及順序,準用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六十 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前項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準用本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二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