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之使用,不得乘載人員。但實施檢修或調整等作業 時,經採取足以防範人員墜落或物體飛落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搭乘之限制。 二、營建用提升機之搬器不得搭乘人員,但基於修理、調整、檢點等作業之必要,已 採防止危險發生之安全措施者,予以除外規定。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一百十九條移列。 二、刪除贅字「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