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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第 87 條
雇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之使用,不得乘載人員。但實施檢修或調整等作業
時,經採取足以防範人員墜落或物體飛落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5 年 04 月 17 日
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搭乘之限制。
二、營建用提升機之搬器不得搭乘人員,但基於修理、調整、檢點等作業之必要,已
    採防止危險發生之安全措施者,予以除外規定。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一百十九條移列。
二、刪除贅字「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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