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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87 條
盤形研磨輪應就每種同一規格之製品,實施衝擊試驗。但彈性研磨輪,不
在此限。
前項衝擊試驗,應分別就二個以上研磨輪,以附圖二及附表十八所定之衝
擊試驗機,向相對之二處施以九十八焦耳之衝擊。但直徑未滿七十毫米之
研磨輪,得以直徑七十毫米之同一規格研磨輪樣品為之。
在衝擊試驗測得之衝擊值中最低數值,依研磨輪厚度及直徑,每平方毫米
零點零二九七焦耳以上者,與該衝擊試驗相關規格之製品均視為合格。
前項衝擊值,依附表十九所列公式計算。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將除外規定移列為但書。
三、彈性研磨輪為可彎曲砂輪,衝擊試驗無法得到衝擊值,故彈性研磨輪免作衝擊測
    試。
四、附圖及附表移列附錄,並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5 年 08 月 05 日
一、配合度量衡單位已由公制單位改採國際 SI 單位表示,爰將第二項「十公斤‧公
    尺」修正為「九十八焦耳」。
二、因未達七十毫米之盤形研磨輪不易實施衝擊試驗,爰增列第二項但書,明定直徑
    未滿七十毫米之研磨輪,得就直徑七十毫米之同一規格研磨輪樣品,依附圖二及
    附表十八規定實施衝擊試驗。
三、考量研磨輪尺寸趨於多樣化,過去以查表方式取得衝擊值,漸不敷使用,為使附
    表十九未述及尺寸之研磨輪執行衝擊試驗有所依據,爰參考日本「研削盤等構造
    規格」規定,增訂第四項,改以計算公式計算衝擊值,並配合修正附表十九。
《附表十九修正說明》
配合第八十七條修正內容修正附表十九。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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